8月28日,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直接责任人马某行政拘留六日。
据该局负责人介绍,自8月以来,该局共破获了3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行政拘留了3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废水排农田冲开监狱门
8月1日,隆回县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称“青花江上游百合加工厂废水乱排,影响生产生活”。接报后,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2023年7月底,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对百合清洗和蒸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未经防污染设施处理,通过其加工车间角落的管口直接排放至周围的稻田,后进一步扩散至外环境,所排放的废水中的化学物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限值,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8月7日,隆回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
8月12日,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至隆回县森林公安局进行处理。
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8月28日,该县森林公安局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直接责任人马某行政拘留六日。
排污3小时拘留5天
7月24日,县环保部门接群众举报称高平镇黄信村某农业公司养殖场存在有污水外排现象,导致下游河道河水污染。县环境执法人员对其调查核实后,依法对某农业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于7月31日移送至隆回县森林公安局。
经查,某农业公司法人代表系刘某,该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在生猪养殖生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接入氧化塘。
7月22日,该公司将氧化塘内的废水,通过底部的管口以及连通的PVC管道将废水排入外环境,排放时间约3小时,所排放废水化学物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限值,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某农业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私设暗管违法排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8月9日,该县森林公安局对刘某行政拘留五日。
拒不执行停排决定森林公安执行拘留
8月12日,县环保部门移送案件至隆回县森林公安局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经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熟食生产和加工,今年6月,该公司对新建一台6吨蒸生物质料锅炉,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和使用,持续对外排放大气污染物。
县环保部门对该公司检查后,于7月13日下达《责令停止排污行为决定书》,7月17日,县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复检时,发现锅炉仍在使用,还在持续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生产和环保主要负责人阳某,拒不执行排污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18日,该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阳某行政拘留五日。(祝凯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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